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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冠新材: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3681             证券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5


        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4 月 27 日,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
      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
      本、并对《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工
      商变更、备案等事宜。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基本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的“永 22 转债(113653)” 自 2023 年 2 月 3 日起可转换为公
      司 A 股普通股。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累计已有人民币 17,000 元“永 22 转债”
      转换为公司股份,累计转股数量 739 股,公司总股本由 191,129,871 股增加至
      191,130,610 股,注册资本由 191,129,871 元增加至 191,130,610 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112.9871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113.0610万元。


                                               1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新增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112.9871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113.0610万股,均为普
通股。                                         通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时间限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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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民币;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        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
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        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
应程序。                                            应程序。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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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三)本章程的修改;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五)股权激励计划;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二)
                                                    (五)股权激励计划;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当及时公开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4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删除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会计师事务所;
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十六)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的工作;


                                                5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份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运作。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报股东大会批准。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
                                                     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
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海永冠众
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海永冠
                                                     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制度》《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理制度》、《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级管理人员。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据公司发展战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据公司发展战
略和规划,制订实施方案;                             略和规划,制订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6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见《上海永冠众诚新         总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见《上海永冠众诚新
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新增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
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法院。                                               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公司章程》。


                                                 7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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