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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冠新材: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2023年修订)2023-04-28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监事
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音
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详见附件),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
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
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
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
查。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
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
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
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
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5、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6、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音像、会议
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
信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
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黏贴。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
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信息时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人
 序号                       身份证号码                                    息方式(注                  处阶段(注   登记时间
              人姓名                              间           息地点                    (注 3)                             (注 5)
                                                                              2)                         4)




公司简称:永冠新材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