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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冠新材: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23-04-28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
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
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或者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委派董事、
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赋予董
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
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参股)子公司和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按其职责,检查监督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公司
计划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具体实施对外投
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参股)子公司和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的财务审
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
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
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经董
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外派董事、监事,本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禁
止性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期限尚未
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凡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委派董事、监
事,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批准委派。
   第七条    向参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根据本公司出资额度不同,候选人
的提名、审核、批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向公司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参股企业或者其它实
体派遣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征询
监事会意见后批准委派。
   (二)对向公司出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参股企业或者其它实体派遣董事、监
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长批准委派。
   第八条    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
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批准外派董事、监事后,被委派董事、监
事应签署签定《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书面确定对公司负责的第一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
《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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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
满,派驻单位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
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
不能胜任的,或该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
失时,公司应及时向投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十一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
    (一)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根
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二)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
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三)被委派人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
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核,由董事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
劝其辞职的决议;
    (四)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由董事长提出建议,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
劝其辞职的决议;
    (五)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第六至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推
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六)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对控
股(参股)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后,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
定是否同意连任。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单位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按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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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单位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报告派驻单位的经营状况,
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
    (五)对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六)外派董事、监事在年底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七)按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交纳外派董事、监事风险责任抵押金。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单位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
相关资料;
    (二)有资格出任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
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单位的经营管
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三)有权对派驻单位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四)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
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五)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六)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或其它有权机构确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单位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
    (五)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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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
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
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派驻单位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
事、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须协助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定期向
本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和年报。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须协助公司经营部,制订派驻单位年度经营考核目
标。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须协助公司审计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
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由第一责任人在二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
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一)派驻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派驻单位发行股票、债券;
   (三)派驻单位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派驻单位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五)派驻单位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派驻单位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前十大股东股权转让、
派驻单位合并或分立、变更派驻单位形式或派驻单位清算解散等事项;
   (七)超出派驻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交易;
   (八)修改派驻单位《章程》;
   (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外派董事、监事认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事项。紧急情
况下,外派董事、监事应立即用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 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重
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公司或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的决
定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越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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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除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必须根据本公
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汇报自己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公
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
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议决议交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归档。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外派董
事、监事职务者进行考核,董事会办公室、人事部负责对其它外派董事、监事进
行考核,考核依据如下:
    (一)外派董事、监事按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撰写的《年度外派董事监事履
职情况报告》;
    (二)由经营部门负责提供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合并表》;
    (三)由财务部门负责收集的《年度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可以未经审计)、
财务分析报告、《内部审计报告》;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的《年度外派董事监事履行承诺情况报告》;
    (五)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前款规定的考核依据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并报告董事会薪酬和
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决定考核会议召开日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
议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考核评价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级,具体考核标准及考核规则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优良”、“良好”评价的外派董事、监事,可以适当进
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对获得“合格”评价的
外派董事监事,一般不进行奖励与处罚;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董事监事,

                                    6
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撤销委派或劝其辞职。本人拒绝辞职的,
除执行撤销委派外,还要给予其它纪律处分。


                       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否在派驻领取报酬,原则上由派驻单位股
东会或有权机构决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视情决定外派董事、监事是否
在派驻单位领取报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出,由董事会审
议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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