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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冠新材: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修订)2023-04-28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
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审部受董事会领导,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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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
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
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公司实现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
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
计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及其执行进行审计监督。对上述制度
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
   (四)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等其他合同的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
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各公司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
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按公司董事会指示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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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二)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
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
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3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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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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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
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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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三十四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审部根据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2)审计对象;
(3)审计目的;(4)审计范围;(5)审计的内容与重点;(6)审计方式;(7)
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8)审计组的人员组成及分工;(9)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由内审部发出,向被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
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单位或个人名称;(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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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方式及时间;(3)审计组组长及人员名单;(4)要求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
作的具体要求;(5)内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证据是内审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
结论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1)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
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类合同、通知书、报
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
相关的事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3)就审计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
的审计调查记录;(4)其他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证明材
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名
称;(3)审计时间;(4)审计过程有关记录;(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6)
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
括:(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2)审计测试评价记录;(3)审计
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5)
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复核记录;(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
见的情况说明。审计工作底稿包括:(1)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2)
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
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
式;(2)被审单位基本情况;(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
发现的问题;(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括已审计项目的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
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5)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
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
议。
    第四十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及事实;(3)对违规、
违纪行为的定性,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4)需要整改的事项;(5)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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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
计处理规定应归人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
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
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七条 内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
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
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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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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