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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和商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4-23  

						证券代码:603682            证券简称:锦和商业         公告编号:2020—001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5 号)核准,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9,45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47,495,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685,278,000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093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支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1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资金用途
                                                                           (元)

上海锦和商业     招商银行股份

经营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121908546910305   越界金都路项目    94,000,000.00

有限公司         田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锦和商业
                 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园区信息服
经营管理股份                    1001294829200009504                      59,000,000.00
                 上海市桂林路                          务平台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支行

上海锦和商业     上海浦东发展
                                                       偿还银行贷款及
经营管理股份     银行静安支行   98210078801800001634                    552,042,169.81
                                                       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

                                合    计                                705,042,169.81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
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2、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桂林路支行的公章无对外签署协议权,其上级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与保荐机构、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同时出具《说明》,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桂林
路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各项规定。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简
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2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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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支行、中信建投证券《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中信建投证
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静安支行、中信建投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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