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和商业: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0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114 号
致: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
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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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3月30日、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上海锦
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该等公告
载明了本次会议视频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
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因上海市防疫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原召开地点实行封闭管理,本次股东大会
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以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的视频会议于2022年4月6日下午13点30分通过腾讯视频会议(网址:
https://meeting.tencent.com/dm/GJF4WaV7t980)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郁敏
珺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4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6日上午9:15至2022年4月6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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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视频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
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人,代表股份293,036,800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数的62.0183%。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经办律师均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视频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
议案: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9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 %;
反对8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弃权0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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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会议选举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
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视频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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