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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和商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64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润璋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65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明强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锦
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5
号)核准,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94,500,000 股,
每股发行价格 7.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7,495,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85,278,000.00 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
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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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公司保持日常沟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检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       的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者违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背承诺的事项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背承诺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障公司的规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范运行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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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等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于 2021 年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12 月完成了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
质量
                                       作,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进行专项现
行专项现场检查:                             场检查的情况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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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合规定,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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