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和商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3-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
“本机构”)作为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和商管”、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锦和商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赵润璋、朱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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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联系人:赵润璋、朱明强
7、联系电话:021-68801564、021-68801565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3682.SH
3、注册资本:472,500,000 元
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68 号 43 幢 18 楼
5、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68 号锦和中心 18 楼
6、法定代表人:郁敏珺
7、实际控制人:郁敏珺
8、联系人:王立
9、联系电话:021-52399283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 年 4 月 9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 年 4 月 21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0 年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披露;2021 年年度
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披露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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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赵润璋、朱明强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锦和商管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对锦和商管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主要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锦
和商管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
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
提交推荐上市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锦和商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
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
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
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关注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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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
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
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
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
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锦和商管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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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润璋 朱明强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朱明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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