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0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
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或“上市公
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从 2017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晶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
督导期已届满,广发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注册地址
618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 计刚、刘慧娟
联系电话 020-87555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83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大江路 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晓南
董事会秘书 潘晓婵
证券事务代表 ——
联系电话 021-3116752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0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
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
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
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本所
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纪律处分或者被本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建设,督导上市公司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
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
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晶华新材聘请的中介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保荐
机构尽职推荐阶段,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的意见,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各中介机构能够及时、
高效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相关意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广发证券对晶华新材本次持续督导期
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晶华新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计刚 刘慧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_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