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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2-03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
稿)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3、经初步审核《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实行本次激励
计划。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