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3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审阅了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有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
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岱松、余英丰、吴小萍
202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