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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2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
审阅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后,对公司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被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
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
    2、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8
日,同意以人民币每股7.97元的价格,向80名符合授予资格的激励对象授予
38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岱松、余英丰、吴小萍
                                                    2020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