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3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
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
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
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数量及
回购价格。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根据
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上1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该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2,000 股以5.70元/股的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
毕,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对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0,000股调
整为910,000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岱松、余英丰、吴小萍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