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2-22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
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7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岱松 吴小萍 余英丰
202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