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晶华新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2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召 开 202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公 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
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
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 日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 1569 号 11 幢 1108 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2 年 4 月 1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
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以视频方式出席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供、出示的资料与现场会议要求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
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104,984,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905%。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制进行表决;
1.01 陈国颂
表决结果:104,983,1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520,361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3%。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2.01 周忠辉
表决结果:104,983,1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520,361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3%。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
有效。
四、 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勇 经办律师: 黄勇
吴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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