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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华新材: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晶华新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3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新型冠状病
毒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14:00 在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 6 号楼三楼会议室举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2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以视频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
提供、出示的资料与现场会议要求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
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和视频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04,978,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875%。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1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1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1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1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97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上述第 10、1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第 4、6、7、10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
有效。


    四、 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勇                             经办律师: 黄勇


                                                      吴婧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