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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华新材:晶华新材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5-10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0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5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2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2/5/16       -           2022/5/17       2022/5/18     2022/5/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3,569,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5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96,295.00 元,转增 36,713,8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20,282,8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2/5/16      -           2022/5/17       2022/5/18     2022/5/17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周晓南、周晓东、白秋美、周德标、上海金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5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

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9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人民币现金 0.049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495 元。

    (5)对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55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4,628,700       925,740          5,554,44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78,940,300     35,788,060       214,728,360
1、 A 股                                  178,940,300     35,788,060       214,728,360
三、股份总数                              183,569,000     36,713,800       220,282,8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20,282,800 股摊薄计算的 2021 年度每股收益为 0.1476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1167522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