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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华新材:晶华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1-02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6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
2022 年 10 月 28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
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
210 号)、《关于对周晓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11
号)、《关于对周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12 号)、
《关于对尹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13 号)、《关
于对潘晓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14 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晓东,周晓东,尹力,潘晓婵: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878320XJ )存在以下问题:
    2020 年 6 月 8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苏晶华)将 5000 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32%,上述借款于当日被划转至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
总经理周晓东。2020 年 6 月 15 日,周晓东将 5000 万元借款及 5.48 万元利息归
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你公司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
资金,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你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未及时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临时公告
予以披露,亦未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直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才补充披露
《关于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
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周晓南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
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晓
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周晓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占用公
司资金且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晓东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4、尹力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尹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5、潘晓婵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
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潘晓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
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
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