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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丰科技:中德证券关于晨丰科技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5-05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晨丰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正奎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昱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55号文核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41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41,500.00万元。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担任其持续督导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在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在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 协 议 , 明确 双 方在 持续 督 导 期 间的 权 利义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需按有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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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及相关当事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及相关当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的情况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各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项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内
度 和内部 审计 制度, 以及 关联交 易、 对外担 控制度的设计、实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已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核查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经审核,公司信息披露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阅并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公司给予了积极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配合。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予以更正或补充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的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 上市 公司或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间内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间内未发生该等情况
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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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应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实不符的情形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并提前通知公
                                          司,现场检查后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经核查,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生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该等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
 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
 18、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机构审阅了晨丰科技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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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资料及决议公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及
对外投资等公告,并对晨丰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工作进行了督导。通过对晨丰
科技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工作底稿的检查,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
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晨丰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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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韩正奎




                    ______________
                        赵   昱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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