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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丰科技:晨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晨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议案
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有利于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据充分、合理,符
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
示第 8 号——商誉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
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满足“上市公司年度报
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现金分红前提条件,同时公司董事会综合
考虑公司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提出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有利于维护
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作为独立董事同意本规划。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
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订的上述议案
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
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遵循了公开、自愿和诚信原则,审议程序
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由于宏亿电子、明益电子其他股东
持股占比 33%,但未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沿循往年做法,我们同意此议案,但
同时提醒公司要求宏亿电子、明益电子的其他股东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等措施,确保该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
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
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客观、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魏一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上述聘任,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十、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葛佳锋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条件,具备岗位职
责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有效。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葛佳锋先生为证券事务代表,
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雷新途、张律伦、邓茂林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