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大胜达 股票代码: 603687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层、15 层) 二〇一九年七月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本公司”、“公司”) 股票将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单位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单位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 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 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 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 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股东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富华涌嘉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将全部流通和转让,具体减持 时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 3、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 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 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胜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中包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胜人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承诺人未能履行本承诺函中所述的各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接受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相关行政监管措施。 3、若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内出售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则承诺人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所得到的价款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余灿平、宋鲲、俞爱红、郑生 长、王火红、胡鑫承诺: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股 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 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 不减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 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 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减持发 行人股份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余灿平、宋鲲、俞爱红、郑生 长、王火红、胡鑫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 持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 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 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减持发行 人股份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2017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7 年 8 月 8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 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 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相关方案 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在实 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如出现某日的收盘 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上 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 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 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及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一 顺位履行义务人,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即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 个交易日内,其应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 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 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方案。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 2 个交易日后,其开始实施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案。 控股股东、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的 主要内容包括:(1)增持期间系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2)增持价格系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 方式增持公司股票;(4)增持股票数量及限额:控股股东、自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不低于二比一的比例同时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且增持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控股股东履行本股价稳定方案中的相应义务。 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聘任其的同时要求其出具 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 诺的承诺函。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二顺位履行义务人,如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领 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履行股价稳定义务后,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某日的收 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公司通过回 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 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 需的相关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为:(1)回购期间系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 日起 12 个月内;(2)回购价格区间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3)回购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 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4)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 司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但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 20%,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 定。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控股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公司股份 总数 2%乘以最近一期(上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 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 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控股股东 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公 司、投资者损失。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自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承诺人”)未履行股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份增持的承诺,则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承诺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 酬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承诺人薪酬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如因承诺 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公 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 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本公司履 行相关承诺;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 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 关承诺;本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的 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以上方案自上市后 36 个月内有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 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 告,并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 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 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本公司 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 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 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 时发生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上述发行人的赔偿义 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 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 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 时发生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 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分红(如有)及津贴(如有), 同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四)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保荐机构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银信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 件之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 关承诺等事项。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 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 施请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关于本次融资 是否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相关内容。为了 保障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的承诺。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以增强公司持续回 报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本公司 A 股 IPO 可能使原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 标有所下降,将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并且在进一 步提升本公司经营效益的前提下,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优化资本配置,提升资本使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本公司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对资本进行合理、科学、有效配置,实现公 司发展最大化的资本配置,使募集资金尽快获得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 报被摊薄的风险。同时本公司将引导业务部门和各级机构调整业务结构与客户 结构,以经济资本约束风险资产增长,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合理匹配,提 高资本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公司章程》明确了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事宜,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了本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形式、决策程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分红比例,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便于 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为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 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 司制定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分红回报规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在符合利润分配 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3、扩大业务规模,保持适度杠杆水平,促进净资产收益率提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运用,保持适度杠杆水 平,扩大资产规模,加大业务投入,强化协同效应,加强风控合规能力。从而 进一步提高公司净资产回报率,更好地回报广大股东。 4、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 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 行性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安排的议案》。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在募集 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为了能够更好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本公司将严格执 行风险准入政策、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严防增量风险;丰富手段工具、规范流 程操作、提升风险专业管理水平;加强管控、完善风险治理、夯实风险管理基 础建设;同时,公司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管。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7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7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 功,则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实现的所有累计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新股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7 年 7 月 21 日,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拟订<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2017 年 8 月 8 日,本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公司章程(草案)》, 并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该《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以及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等。 为了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 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浙江 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 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分配形式和顺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 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且应保证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 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 20%。 (五)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对未能履 行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行人违反上述公开承诺的,发行人将自违 反承诺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证券; (二)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公开承诺的,将赔偿由于违反上述承诺 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离职后二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 业务的工作。”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 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 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 化。 2019 年一季度,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28,350.96 万元,同比增长 7.94%;净利 润为 2,400.19 万元,同比下降 6.7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2,330.80 万元,同比下降 14.51%(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 阅)。 根据公司经审阅的 2019 年 1-3 月财务报表及目前的经营情况,如未来公 司经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计 2019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为 65,223 万元至 69,223 万元,同比增长 8.46%至 15.1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润为 7,416 万元至 7,916 万元,同比增长 4.86%至 11.9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990 万元至 7,490 万元,同比增长 4.52%至 11.99%。 进一步地,公司预计 2019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为 134,964.95 万元至 141,391.86 万元,同比增长 5.00%至 10.0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166.78 万元至 16,284.87 万元,同比增长 7.31%至 15.2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666.78 万元至 14,484.87 万元,同比增长 2.39%至 8.52%。 上述预计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核,亦不代表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 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1053 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59号”批 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7月26日 (三)股票简称:大胜达 (四)股票代码:60368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1,083.0732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5,000万股,为发行完成后公司 股本总额的12.17%;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Great Shengda Packaging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36,083.073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方能斌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22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 52 号 生产:瓦楞纸箱、纸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另增生产地址: 经营范围: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瑞路 518 号)(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研发、生产、印刷和销售瓦楞纸箱、纸板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属行业为“造纸和纸制品业”(C22)。 联系电话: 0571-82838418 传真号码: 0571-82831016 互联网址: www.sdpack.cn 电子邮箱: shengda@sdpack.cn 董事会秘书: 胡鑫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 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期间 方吾校 男 董事 2016.12.23 至 2019.12.22 方能斌 男 董事长 2016.12.23 至 2019.12.22 方聪艺 女 董事兼总经理 2016.12.23 至 2019.12.22 许怡岚 女 董事 2018.4.25 至 2019.12.22 郭永清 男 独立董事 2016.12.23 至 2019.12.22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王海明 男 独立董事 2017.8.10 至 2019.12.22 钱育新 男 独立董事 2017.8.10 至 2019.12.22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监事 1 名。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期间 余灿平 女 监事会主席 2016.12.23 至 2019.12.22 宋鲲 男 监事 2016.12.23 至 2019.12.22 俞爱红 女 职工监事 2016.12.23 至 2019.12.22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期间 方聪艺 女 董事兼总经理 2016.12.23 至 2019.12.22 郑生长 男 副总经理 2016.12.23 至 2019.12.22 王火红 男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2016.12.23 至 2019.12.22 胡鑫 女 董事会秘书 2016.12.23 至 2019.12.22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长方能斌通过持有新胜达投资股权 间接持有大胜达 80,712,810 股,占大胜达现有股份总额的 22.37%;董事方吾校 通过持有新胜达投资股权间接持有大胜达 134,521,350 股,占大胜达现有股份总 额的 37.28%;董事兼总经理方聪艺通过持有新胜达投资股权间接持有大胜达 53,808,540 股,占大胜达现有股份总额的 14.91%。方吾校与方能斌、方聪艺为父 子、父女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通过持有中包皇投资的合伙份额从 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持中包皇投资合伙份额 中包皇投资持本公司股权 姓名 职务 (份) 比例 余灿平 监事会主席 50,000 0.85%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宋鲲 监事 250,000 0.85% 俞爱红 职工监事 50,000 0.85% 郑生长 副总经理 250,000 0.85% 王火红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150,000 0.85% 胡鑫 董事会秘书 250,000 0.8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新胜达投资持有公司 74.56%的股权,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其具体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20 日 注册资本:1,051.8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方吾校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22548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自有房屋出租;机械设备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新胜达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方吾校 526.26 50.03% 2 方能斌 315.54 30.00% 3 方聪艺 210.00 19.97% 合计 1,051.80 100.00% 2、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三人(以下简称“方氏家 族”),其中方能斌为方吾校之子,方聪艺为方吾校之女,上述方氏家族三人在 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新胜达投资 100%的股权(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分别持 有新胜达投资 50.03%、30.00%、19.97%的股权),间接控制了本公司发行前 74.56%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方吾校先生:1949 年 7 月出生,高级经济师,中国包装联合会参事会主席,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 年 12 月至今历任胜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 任职经历:1983 年至 1984 年担任大桥包装材料加工厂厂长;1984 年至 1987 年担任萧山包装材料厂厂长、党支部书记;1988 年至 1991 年担任工贸合营萧山 包装材料总厂厂长、党支部书记;1992 年至 1997 年担任浙江胜达包装材料有限 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1994 年 12 月至今历任胜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等;2004 年 1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 年 5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任浙 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职务:现同时兼任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胜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成都胜达中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大胜达包装苏 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爱迪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胜达彩色预印有 限公司董事、杭州胜铭纸业有限公司董事、杭州九浪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胜达集团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杭州驰远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董事长、胜达集团杭州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中包元老 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祥伟国际有限公司董事、Wealthcharm Investments Limited (创富投资)董事、江苏扬子胜达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方能斌先生:1969 年 3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包装联合 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 任职经历:1997 年 6 月至今历任胜达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局主席等职务;1999 年 4 月至今担任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004 年 11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 5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大胜 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 12 月至 2015 年 9 月期间担任中国胜达包 装集团有限公司(原纳斯达克交易代码:CPGI)董事长。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现任职务:现同时兼任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胜达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大胜达概念包装研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湖北大 胜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胜达彩色预印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胜达中 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大胜达包装苏州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八戒印刷包 装网络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爱迪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胜铭纸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峥战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胜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萧青汇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精纱纺织有 限公司董事、江苏元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杭州胜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阿克苏胜达纺织有限公 司董事长、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胜达集团杭州绿可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双胜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董事长、杭州创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董事、 Wealthcharm Investments Limited (创富投资)董事、杭州永常织造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浙江大胜达智能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新疆大胜达包装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四川大胜达智能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胜泰新材料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国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温州猪八戒印艺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方聪艺女士:1977 年 7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包装联合会纸制品包装 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国籍,杭州市女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 任职经历:1999 年 4 月至今先后担任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董事 等职务;2001 年 11 月至今历任胜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200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担任浙江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担任浙江大 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0 年 12 月至 2015 年 9 月期间担任中 国胜达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原纳斯达克交易代码:CPGI)董事及产销总监。 现任职务:现同时兼任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胜达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浙江胜达彩色预印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湖北大胜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董 事、大胜达(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胜铭纸业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浙江胜达祥伟化工有限公司董事、Wealthcharm Investments Limited (创富投资)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浙江大胜达智能包装有限公司经理、新疆大胜达包装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 三、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083.0732 万股,本次发行 5,000 万股,本次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1,083.0732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新胜达投资 26,904.27 74.56% 26,904.27 65.49%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重庆睿庆 7,813.3032 21.65% 7,813.3032 19.0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富华涌嘉 500.00 1.39% 500.00 1.2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大胜人投资 318.00 0.88% 318.00 0.77%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其中间接持股 的董监高在发行人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中包皇投资 305.00 0.85% 305.00 0.74%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聚胜威投资 242.50 0.67% 242.50 0.59%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公开发行 - - 5,000.00 12.17% 的新股 合计 36,083.0732 100.00% 41,083.0732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50,518 户,其中前十大股东及其持 股情况如下: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269,042,700 65.49% 重庆睿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2 78,133,032 19.02% 限合伙) 杭州富华涌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3 5,000,000 1.22% 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大胜人投资管理 4 3,180,000 0.7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包皇投资管理 5 3,050,000 0.7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聚胜威投资管理 6 2,425,000 0.59%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2,557 0.022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8 17,388 0.0042%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 9 14,490 0.0035% 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10 10,143 0.0025% 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10 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0,143 0.0025% 司 合计 360,975,453 87.86% 注:根据股东名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相同,并列第 十大股东。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7.3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6,7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154.56 万元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2,595.44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611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1,545,595.01 元,发行费用包括: 项目 金额(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21,367,924.53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179,245.28 律师费用 4,009,433.9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05,660.38 发行上市手续费 1,083,330.86 合计 41,545,595.01 注: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83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 股数计算,不含增值税)。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325,954,404.99 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22.97 倍。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26 元(按截至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32 元(按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6 年至 2018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008 号”《审计报告》,已在 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如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455 号”《审阅报告》。2019 年 1-3 月财务数据以及下一报告期的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 露。投资者如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十章 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 本公司及子公司湖北大胜达(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已于2019年7月22日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萧山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监管进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05248898985。该专户仅用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年产3亿方纸包装制品项目”、“年产1.5亿方绿色环保智能化高档包装纸 箱技改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募集资金账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湖北大胜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05248989894。该专户仅用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湖北大胜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年产3亿方纸包装制品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5、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6、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7、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9、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2、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电话:010-66555745 传真:010-66555397 保荐代表人:金国飚、蒋文 项目协办人:曾文倩 二、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同意推荐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