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胜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27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浙江大胜达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位于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52号的全部生产经营用地被列
入征迁范围,公司向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临时租赁其位于萧山区河上镇祥
河桥村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浙(2019)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83144号)但尚未
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面积为25,965平方米的厂房。
上述租赁房产仍在办理房产手续过程中,尚未取得房产证书。公司实际控
制人已就上述情况出具承诺,承诺在18个月内通过公司另行建设、购买、租赁
其他合适的经营场所或将办理完毕产权证书的上述房产合规、公允纳入公司体
内,以解决关联交易,在此之前,承诺按照公允价格向公司出租该等房产。如
因该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厂房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相关房产被责
令拆除,实际控制人将赔偿公司包含搬迁费用等在内的损失。实际控制人保证
不因此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向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租赁生产厂房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公司向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租赁无证厂房
系为确保时间进度,解决拆迁导致的产能搬迁问题,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不受影
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实际控制人已经就相关风险做出承诺,
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非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进行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房产租赁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郭永清
王海明
钱育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