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胜达:东兴证券关于大胜达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核查意见2019-12-2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
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大胜达向关联方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可
达”)租赁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位于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52
号的全部生产经营用地被列入征迁范围,为确保时间进度,解决拆迁导致的产能
搬迁问题,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公司拟向双可达租赁位于杭州市萧山区
河上镇祥河桥村面积为25,965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至
2021年6月30日止,公司与双可达就该等关联租赁签订《租赁协议》。
2019年 12 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浙
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关联董事已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法定代表人:方能斌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5月18日
经营范围:气流纺纱、混纺纤维织造;销售:纸张(不含新闻凸版纸)、
油墨(除化学危险品);货物、技术进出口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
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长方能斌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位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
区北塘路52号的全部生产经营用地被列入征迁范围,为确保时间进度,解决拆迁
导致的产能搬迁问题,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向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
临时租赁其位于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的厂房。关联租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该等厂房所涉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目前
尚处于权证办理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吾校、方能斌、方聪艺已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及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在18个月内通
过公司另行建设、购买、租赁其他合适的经营场所或将办理完毕产权证书的上
述房产合规、公允纳入公司体内,以解决关联交易,在此之前,承诺按照公允
价格向公司出租该等房产。如因该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厂房而被政府
主管部门处罚或相关房产被责令拆除,本人将赔偿公司包含搬迁费用等在内的
损失。本人保证不因此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以上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在参考附近地块市
场租金水平基础上确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不含税),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与双可达在本年年初至披露日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621.70万元(统
计口径为2019年1-11月)。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独立董事听取了有关
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系为减小拆迁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合理、客观,在
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未
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述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
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表决。”
(二)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独立董事听取了有关人员
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向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租赁生产厂房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公司向浙江双可达纺织有限公司租赁无证厂房系
为确保时间进度,解决拆迁导致的产能搬迁问题,保障公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实际控制人已经就相关风险做出承诺,采取
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非关联
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进行了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房产租赁的关联交易。”
五、保荐机构意见
上述向关联方双可达租赁房产事项已经大胜达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关
联董事已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截至目前,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胜达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经营范围,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大胜达向关联方双可达租赁房产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金国飚 蒋 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