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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胜达: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核查意见2020-01-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大
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大胜达向关联方杭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胜向
房地产”)租赁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位于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52
号的全部生产经营用地被列入征迁范围,为解决拆迁导致的总部办公场所问题,
公司拟向关联方胜向房地产租赁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东方至尊国
际中心1幢18、19、20、22四层的办公室,总建筑面积为5,116.40平方米(不动
产权证号:0063153、0063156、0063214、0063233),另租赁车位共57个,租
赁期限暂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最终的起租时间以公司与
胜向房地产就该等关联租赁签订的《租赁协议》生效日期为准。

    2020年 1 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
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关联董事已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
决,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146-1室
    法定代表人:方能斌

                                    1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7月28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租赁、销售[限萧储2010(51)号地
块]**(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杭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间
接控制的企业,且公司董事长方能斌担任其执行董事兼经理。


三、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位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52号的全部
生产经营用地被列入征迁范围,为解决拆迁导致的总部办公场所问题,公司拟向
关联方胜向房地产租赁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东方至尊国际中心1幢
18、19、20、22四层的办公室。关联租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以上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在参考附近写字楼
的市场价格水平基础上确定为:办公用房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1,131.50元(第3年开
始每年涨价3%);车位每月每个750元(租赁期间车位不涨价)。该价格与胜向房
地产向无关联第三方出租东方至尊国际中心办公用房及车位的价格一致,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与胜向房地产在本年年初至披露日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0万元。上
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
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独立董事听取了有关
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该关联交易系为解决拆迁导致的总部办公场所问题,在定价依据上遵循了
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上述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表决。”
                                    2
     (二)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该关联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独立董事听取了有关人员
 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向杭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公司向杭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办
公用房系为解决拆迁导致的总部办公场所问题,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
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非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进行了表
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本次房产租赁的关联交易。”


 五、保荐机构意见
     上述向关联方胜向房地产租赁房产事项已经大胜达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相关关联董事已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截至目前,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大胜达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经营范围,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大胜达向关联方胜向房地产租赁房产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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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金国飚          蒋 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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