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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胜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2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浙江大胜达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作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杭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部分生产经营用地被列入征迁范围,公司向杭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承租其拥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东方至尊国际中心 1 幢 18、19、
20、22 层的面积合计 5116.4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30 年 1 月 19 日止,最终的起租时间以租赁协议生效日期为准,自租赁
协议生效之日起,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给公司使用。租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人
民币 1131.50 元(第 3 年开始每年涨价 3%),此租金为含税价。租赁车位共 57
个,租金为每月每个 750 元,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513,000.00 元,租赁期间车位
租金不涨价。

    我们认为,公司向杭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公司向杭州胜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办
公用房系为解决拆迁导致的总部办公场所问题,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非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进行了
表决;所采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房产租赁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郭永清




    王海明




    钱育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