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胜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23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0-059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24 号)核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55,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550 万张,期限 6 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00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等各项发行费
用 1,321.48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678.52 万元。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64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湖北大胜达包装印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大胜达”)、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20 年 7
月 7 日验资)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储存金额(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 1202090129901169646 54,056.60
司萧山分行
2、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 2020 年 7
月 7 日验资)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储存金额(万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1 3310010110120100461195 0
州萧山分行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55,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943.40 万元(不
含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 54,056.60 万元(未扣除其他上市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209012990116964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
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溪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文倩、汤毅鹏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丙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简称“甲方”,湖北大胜达简称“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丙方”,保荐
机构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0010110120100461195。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 3 亿方纸包装制品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
乙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乙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
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乙方作为甲方享有 100%权益的子公司,丁方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文倩、汤毅鹏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0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