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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胜达: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工作年度报告2021-04-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工作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9]1053
号文核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达”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35 元,
并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924 号文核准,大胜达公开发行 55,00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550 万张,期限 6 年,并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大胜达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及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司的持续督
导工作。2020 年度,东兴证券对大胜达的持续督导工作如下:

一、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应的工作计划。                       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已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权利义务。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公司无违法违规事项。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承诺等情况。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况。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9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相关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件进行了事前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积极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披露文件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确、完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详见“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东、实际控制人等当事人不存在应向上海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证券交易所上报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情况。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工作质量。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在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情况。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细账、对账单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
     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大胜达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胜达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大胜达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