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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胜达: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07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1-026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0          -           2021/6/11       2021/6/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根据 2021 年 5 月 1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

前的公司总股本 410,858,34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 27,938,367.60 元。

     注:根据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总股本增加,经调整的每股分配
金额四舍五入后仍为 0.068 元(含税),发放总额调整为 27,938,367.60 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

与利润分配预案中利润分配总额略有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0           -            2021/6/11        2021/6/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分红,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

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8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1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12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

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8。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2838418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