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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胜达: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2023-04-18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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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对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

行了审核,审核中心会议讨论形成如下问题,请予落实:

    1.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纸浆模塑环保餐具项目”,吉特利

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特利)持有本项目实施

主体 10%的股权,本项目将使公司新增相关产品,请发行人进一

步说明:(1)公司与吉特利针对本项目的具体合作计划,是否

已有意向或在手订单,公司实施本项目在技术、人员、意向客户

等方面的储备情况,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餐具生产许可资质等,以

及目前取得进展;结合新产品的市场空间及竞争状况等,说明本
项目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2)
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变更后投入的“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

产基地项目”一期建设工程的目前建设进度,与本项目拟建设内

容的区别和联系,两者成本、效益能否单独核算。

    2.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贵州仁怀佰胜智能化纸质酒盒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目前已有产线的产

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实施本项目在技术、人员、

意向客户等方面的储备情况,结合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同签订情

况、意向或在手订单情况等,说明本项目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

施,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 请发行人就前期收购四川中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中飞)事项,进一步说明:(1)收购四川中飞 60%股权的

评估基准日后四川中飞业绩实现情况,与评估预测值的对比情况

及差异原因,是否存在商誉减值迹象,说明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及

主要参数选取依据,减值计提是否充分;(2)结合管理层派驻、

经营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公司能否实际控制四川中飞,收购时

设置业绩承诺和奖励的具体考虑;(3)本次“贵州仁怀佰胜智

能化纸质酒盒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仁怀佰胜与四川中

飞的关系,是否独立核算经营业绩,四川中飞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是否扣除本次募投项目产生的效益。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若回复涉及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落实意见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4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