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2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
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召
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 14:30 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贾化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6 日 上午 9:15—9:25,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股份 244,308,5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109%。股东代理
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6%。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244,327,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716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批准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2)审议批准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审议批准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7 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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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批准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7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的议案》。
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安徽)有限公
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皖能电力运营检修有限公司由
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会审字[2017]1835 号<审计报告>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7 年银行借款授信额度的议
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
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全年投资计划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工作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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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_____________
李结华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