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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天然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4-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刘云霄、陶传标
联系方式                                    0551-62207999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天然气”或“公司”)以
人民币7.87元/股的价格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661,08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
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27,255,664.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
币633,824,335.20元。上述募集资金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会验字[2017]0047号《验资报告》验证,已于2017年1月4日全部到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皖
 天然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皖天然气进行持
 续督导,现就 2017 年度对皖天然气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7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等方式对皖天然气进行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尽责完成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对皖天然气 2017 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已与皖天然气签订保荐协议,该
 2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间的权利义务。



                                        1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与皖天然气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                                               定期回访,并于 2017 年 12 月对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皖天然气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人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皖天然气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5                                               及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的情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况,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皖天然气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违
6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督导并核查了皖天然气执行公司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7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的履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
     为规范等                                   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通过现场检查、日常沟通等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度,并严格执行,从而保证公司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规范运行。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皖天然气 2017 年度的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行了查阅,通过对比和分析,确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信皖天然气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皖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天然气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切配合且不存在应向上交所报告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11                                              的事项。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承诺事项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承诺进行核查,未发现违背承诺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事项。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皖天然气
14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未发生该等情况。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皖天然气
15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未发生该等情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6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皖天然气
17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督促公司完善并执行公司关联交
                                                易制度,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18                                              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关注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关联交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程
                                                序。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
                                                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19
     实施等承诺事项                             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元证券作为皖天然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国证监


                                     3
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皖天然气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股
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临时性公告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皖天然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本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2017 年度皖天然气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云霄                       陶传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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