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2018-12-29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省天然气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进行
了审阅,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就以上议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管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个人简历等料并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常爽
女士具备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
常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并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办法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世虹 钱 进 李洪峰 尹宗成
2018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