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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天然气: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2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
阮翰林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2:30 如期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贾化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 15:00。

    经 核 查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符 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246,708,4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4251%。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4%。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 246,723,4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429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
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晓健                             李结华


                                          _____________
                                              阮翰林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