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皖天然气: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
阮翰林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下午 2:3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贾化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
开 程 序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范性文 件 和《 公司 章程 》 的相 关 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244,308,4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7108%。股东
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29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87】%。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44,606,6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7995】%。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现
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
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由
于与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
责任险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 上 所 述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人资
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卢贤榕                             李结华


                                          _____________
                                              阮翰林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