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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天然气: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0-10-30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2020 年 10 月 29 日经董事会三届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各
子公司(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
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公司法》、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三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各子公司对外捐赠由公司统一管理,报公司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五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
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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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等。公司不具处
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支出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公司捐赠申请部门需编写
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
安排及内部决策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
况进行总结。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时,应当由申请部门提出捐赠申请,在公司财务部门
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
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预算内的对外捐赠,单笔金额 25 万元以下(含 25 万元)
的捐赠由经办部门发起,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副总审
核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办理;单笔金额 25 万元以上的捐赠须经过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交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单笔捐赠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或当年预算外累
计捐赠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对突发性
重大自然灾害需要及时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后履行相关报
备手续。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对外捐赠预算随年度企业经营预算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
公司财务管理部汇总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报告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年度预算外对外捐赠项目。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
预算范围需要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各子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
报公司,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需取得合规收据,正规收据为“xxx 省非税收入收
款收据”、“XXX 省财政监制”等;若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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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
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数据的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按照公司要求负责对捐赠数据事后的报送。
    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项目应当在捐赠行为发生后 1 日内将捐赠项
目备案材料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
    捐赠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
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企业最近一年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概况,该项捐赠的企业内部决策情况等有关附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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