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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天然气:皖天然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8-04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2021 版)》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
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
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
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及时
向投资者持续披露。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
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或者更正的,
应当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者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当在信
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体现公开、公
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体董事、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
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
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
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间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如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
前,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未公开披露过,且本期债务融资工具
不是定向发行的,公司应在本期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的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
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
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公司发行本期
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
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
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
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不晚于公司按照
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
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
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需披露母公司财务
报表。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
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
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
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
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名称变更;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
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共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
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漏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
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在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
公司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
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
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
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
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影响,或者该事项
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
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
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
公司应在当日披露米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
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
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
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
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对内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董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并形成确认意见,因故无
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银行间
交易商协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
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泄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资料保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事务。公司对
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
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董事长为
各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
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
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
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法
律责任。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按照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
有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