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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皖天然气: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2022-10-29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理层向董事会(或董事长,下同)报告工
作的原则、程序和内容,明确经理层对董事会的责任、行使职权、职责
履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管理办法》、《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组
织实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
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报告原则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工作
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必要时可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并负责落实。

    第四条 凡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董事会请示报告。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经理层)决策的事项,一般应事前听取董事长的
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决策。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或职权
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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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报告周期以年度、季度、月度、临时等形式开展,其中年
度工作报告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作为年度董事会议题向董事
会报告。
       第六条 凡要求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得在事后报告。
事后报告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对董事会决定或安排的事项,
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应在事前或事中及时报
告。
       第七条 董事长直接向经理层成员安排部署的工作,经理层成员
在工作完成后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八条 请示报告者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时,提出合理化建
议,在董事会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按董事会原有意见办理,并将办理
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报告内容及机制
       第九条 报告主要内容有:工作总结、重大事项、工作中主要问
题及解决方案、工作计划、董事会授权事项决策情况及执行情况,
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会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定期工作报告制度,配合定期董事会(年度)的召开,
经理层应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反映上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和经理层履职情况,重点
包括:公司安全环保、经营管理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重大投
融资及项目建设情况、公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科技创新情况、管
理创新情况,以及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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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年度工作安排,重点包括:经营管理思路、主要经营
指标计划、年度投资计划、重点工作计划等;
    (三)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机制。总经理安排财务管理部每月向董事长
报送主要财务报表;按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等。
    第十二条 日常报告机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应经常就
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十三条 突发(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
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并按规定时间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在事件处理后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处理报告,通报处理情况。应报告的突发(重大)事项评判标
准以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为准,主要包括:
    (一)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二)遭受重大资产损失;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四)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事项;
    (五)遭受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七)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者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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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授权决策事项报告机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经理层
决策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相关人员及时向董事提供决策文件或纪
要。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不定期对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进行梳理
分析,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报告机制。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
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就公司安全生
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十七条 质询机制。董事长、董事可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
就具体问题质询经理层成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
息,但有权拒绝董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监管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层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报告内容负有保
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或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擅自对外
传播或披露。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为试行制度,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监管有关要
求,随时进行修订,制度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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