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1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刘依然、王友如 股票简称 皖天然气
报告年度 2022年度 股票代码 603689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天然气”、“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皖天然气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导期为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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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予以披露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关当事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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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况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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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1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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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行
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发行人信息披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露制度完备,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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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报告 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合,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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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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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生该等请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关方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况。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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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于公司的报道,及时、准确地督导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公司开展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15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2
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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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并实施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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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 该等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
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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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公司严格
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皖天然气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皖天然气已按照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3
经保荐机构核查,皖天然气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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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依然 王友如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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