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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新能: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04-10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9日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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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四)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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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
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或其他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遵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或管理层发起追责调查程序,由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
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
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
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编报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
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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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
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格式准则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预告金
额或者幅度差异较大的,包括: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的
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超
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下
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
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发起追责调查程序,由纪检监察与
法律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
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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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对权责范围内各
部门、各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总监、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发起,纪检监察与法律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
因,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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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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