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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新能: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5月30日修订)2019-05-3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17年5月12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
上董事或两名及两名以上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
两名及两名以上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
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
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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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和解释。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
明确说明。



                 第二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
事候选人。
    第七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二)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
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
权票。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
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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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六)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
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
得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3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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