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30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
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事先提交本人审阅并经本人事前认可。
2、公司拟通过向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其持有大
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40%股权。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相关各方拟签订
的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涉及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合格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部门完
成备案的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
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增强公司独立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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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二、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行业的最新政策及公司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
进行的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应收账款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能够为投资
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满足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
司、江苏新能新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对资金的需求,交易价格公允、
公平、合理,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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