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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4-2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江苏新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肖爱东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红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京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对江苏新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南京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南京证券已与江苏新能签订承销及保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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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南京证券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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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4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无该等事项。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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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除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2017年5月12日出具的《关于消除或避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未按时履行,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后已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外,公司或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诺等相关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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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南京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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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南京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南京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文件。
       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南京证券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10                                              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详见“二、信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息披露及审阅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南京证券对公司已公告文件进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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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审阅,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核实。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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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江苏新能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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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详见“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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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江苏新能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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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现该等事项。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江苏新能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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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南京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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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2020年持续督导期间,江苏新能及相
17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江苏新能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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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南京证券对江苏新能 2020 年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审查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等。

       南京证券认为,除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所述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事后积极采取纠正措施外,公司严格按
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
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关于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2017 年 5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消
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未按时履行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事后进行了公
告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2020 年 2 月 22
日及 202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江苏省
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的进

                                          4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公司
控股股东国信集团与公司正在筹划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国信集团持有
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40%的股权。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预案》及相关公告。

    截至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标的
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
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并由董事会将相关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5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肖爱东                 张红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