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1-05-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
有限公司 4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律师事务所。
3、上市公司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
产的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
估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上市公
司备考财务信息的审阅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
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备考审阅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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