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2021-05-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购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4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现就上
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核查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
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
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
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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