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1-040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交易情况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江苏 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 电有限公司 4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 行了自查,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 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披露《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 1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日止,即 2020 年 7 月 19 日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标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截至本自查报告披露日时取得的自 查范围内法人及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除以下情况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 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 买入股数 卖出股数 结余股数 交易人 职位或关系 交易日期 (股) (股) (股) 2020/08/07 2,000 - 2,000 2020/08/10 2,000 - 4,000 2020/08/13 2,000 2,000 4,000 国信集团能 2020/08/14 3,000 3,000 4,000 源部副总经 杨波 2020/08/18 2,000 2,000 4,000 理程衡之配 偶 2020/08/19 4,000 - 8,000 2020/08/21 4,000 4,000 8,000 2020/08/24 4,000 4,000 8,000 2020/08/26 4,000 - 12,000 2 2020/08/28 4,000 - 16,000 2020/09/01 - 14,000 2,000 2020/09/07 - 1,900 100 2020/09/14 500 - 600 2020/09/15 500 - 1,100 2020/09/16 500 - 1,600 2020/09/18 4,000 - 5,600 2020/09/21 3,000 - 8,600 2020/10/22 8,000 8,000 8,600 2020/11/11 - 5,000 3,600 2020/11/16 800 - 800 2020/11/17 800 - 1,600 江苏新能工 2020/11/26 - 1,600 0 徐建江 程建设部项 2021/01/13 1,500 - 1,500 目经理 2021/01/14 2,500 - 4,000 2021/02/01 4,000 0 (一)杨波针对上述本人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并由本人独立操作; 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事项;本人未自本人配 偶程衡或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 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江苏新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 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杨波之配偶程衡针对上述杨波的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买卖江苏新能股票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杨波以个人名义开立并由其 独立操作;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 3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配偶杨波透 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上述买卖江苏新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杨波根据证 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徐建江针对上述本人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并由本人独立操作; 除中介机构选聘外,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商议、论证、决策等各项环节,不知晓 其他除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的信息。上述买卖江苏新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 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结论 综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截至本自查报告披露日时取 得的相关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 人员出具的说明或承诺,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 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不存在其 他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4 公司筹划本次重组,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 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 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2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