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 核查意见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江苏新 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国信 集团”)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 “大唐滨海”)4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2018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出具的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和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标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 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即 2020 年 7 月 19 日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截至自查报告披露日时取得的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除 以下情况外,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交易人 职位或关系 交易日期 买入股数(股) 卖出股数(股) 结余股数(股) 2020/08/07 2,000 - 2,000 2020/08/10 2,000 - 4,000 2020/08/13 2,000 2,000 4,000 2020/08/14 3,000 3,000 4,000 2020/08/18 2,000 2,000 4,000 2020/08/19 4,000 - 8,000 2020/08/21 4,000 4,000 8,000 2020/08/24 4,000 4,000 8,000 国信集团能 2020/08/26 4,000 - 12,000 源部副总经 杨波 2020/08/28 4,000 - 16,000 理程衡之配 偶 2020/09/01 - 14,000 2,000 2020/09/07 - 1,900 100 2020/09/14 500 - 600 2020/09/15 500 - 1,100 2020/09/16 500 - 1,600 2020/09/18 4,000 - 5,600 2020/09/21 3,000 - 8,600 2020/10/22 8,000 8,000 8,600 2020/11/11 - 5,000 3,600 2020/11/16 800 - 800 2020/11/17 800 - 1,600 江苏新能工 徐建江 程建设部项 2020/11/26 - 1,600 0 目经理 2021/01/13 1,500 - 1,500 2021/01/14 2,500 - 4,00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核查意见 2021/02/01 4,000 0 (一)杨波针对上述本人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并由本人独立操作; 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事项;本人未自本人配 偶程衡或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 的有关信息;上述买卖江苏新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 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杨波之配偶程衡针对上述杨波的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买卖江苏新能股票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杨波以个人名义开立并由其 独立操作;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本人配偶杨波透 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上述买卖江苏新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杨波根据证 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徐建江针对上述本人买卖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并由本人独立操作; 除中介机构选聘外,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商议、论证、决策等各项环节,不知晓 其他除公开披露的信息外的信息。上述买卖江苏新能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 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核查意见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 果(查询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19 日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 的自查报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并对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 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 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