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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江苏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2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查,陈力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陈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查,冯春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冯春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审查,张颖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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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张颖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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