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2022-04-0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新能”)2021 年
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
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集团”)做出的关于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大唐滨海”)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江苏新能与国信集团一致确认,本次交易中大唐滨海的承诺净利润数参照评
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净利润预测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具体如下:
2021 年为 27,500 万元,2022 年为 24,432 万元,2023 年为 26,130 万元。
二、 补偿义务
1、根据交易双方自愿协商,公司将聘请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
司该年度实现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下同)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
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每年度净利润差额将按照国信集团作
出的承诺净利润数减去实现净利润数进行计算,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
核意见确定的数值为准。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大唐滨海在业绩承诺期内,
每一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国信集团承诺的当年度净利润,国信集团将就不
足部分对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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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盈利补偿方式,首先以国信集团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对价支付;
若国信集团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对价不足补偿,则国信集团进一步以现金进
行补偿。
4、每年具体应补偿股份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
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
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
应调整为: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
送股比例)
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
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在逐年计算业绩承诺期内国信集团应补偿金额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
补偿金额小于 0 元时,按 0 元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三、2021年度业绩完成情况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大唐国信滨海海
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苏亚核[2022]49
号),大唐滨海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98,724,550.73 元,超过
承诺数 27,500 万元,实现当年业绩承诺金额的比例为 145%。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查阅上市公司与国信集团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盈利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
(苏亚核[2022]49 号),对上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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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滨海 2021 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国信集团关于大唐滨海 2021 年度
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2021 年度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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