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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江苏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9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省新
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
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大丰 85 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相关事宜的议案》

    大丰 85 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由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集团”)先行投资,同时,国信集团拟出具《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大丰 85 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提出待大丰项目
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优先以公允价格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等
承诺;并与公司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自大丰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
所持项目公司 51%股权委托公司管理。该方式有利于项目推进,有助于公司控制
投资风险,减少资金压力,而且培育成熟后,公司有优先购买项目公司股权的权
利,能够享有国信集团先行投资的成果,符合江苏新能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
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