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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7-22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2-03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3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2/7/27       -       2022/7/28    2022/7/29    2022/7/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6 月 2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85,750,677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68,575,067.70 元,转增 205,725,203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891,475,88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2/7/27       -        2022/7/28    2022/7/29    2022/7/28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税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税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

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

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其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10 元。

       (5)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67,750,677   20,325,203      88,075,88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618,000,000 185,400,000 803,400,000

1、 A 股                              618,000,000 185,400,000 803,400,000

三、股份总数                          685,750,677 205,725,203 891,475,88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891,475,880 股摊薄计算的 2021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38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84736307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2 日